意思表示講義
定義:表意人將其內心所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,表示於外部的行為。
主觀要件:法效意思,可再分成行為意思、表示意思與效果意思。
客觀要件:表示行為,有明示和默示兩種方式。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,意思表示無論是明示或是默示,契約皆可成立。
補充說明:
行為意思:表意人自覺地(有意識地)從事某種行為。
表示意思:表意人認識其行為具有某種法律意義。
效果意思:表意人欲使其表示發生特定法律效果之意思。
明示:可以直接傳達訊息的手段。
默示:須從表意人所為之行為間接推測表意人之意思(但單純的沉默不算默示,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ex.限制行為能力人→相對人之催告權§80、不定期租約§451)。
*有些法律行為必須明示為之ex.連帶債務(§272)
行為意思欠缺=>法律行為不成立
表示意思的欠缺則有爭議:(意思自主和信賴利益的保護)
意思表示不成立說:表示意思的欠缺就直接認為沒有意思表示,而沒有意思表示也就代表不須用到錯誤撤銷(§88)的規定。
意思表示成立說(通說):因為對方信賴表意人+交易安全的保護。此說認為意思表示即使欠缺表示意思仍然成立,不過得類推錯誤撤銷(§88)的規定且須負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負任。
效果意思的欠缺=>類推意思表示錯誤的規定(§88)
補充說明:
信賴利益:因信賴法律行為成立、有效,而受損害之利益。(民§91)
履行利益:於債務人履行該法律行為發生之債務以後,債權人可獲得之利益。
Q:可以想想為什麼民法§88條(記得去翻法條)有許多嚴格的要件,如非表意人之過失為限等等……而民法§71、§72條的條件如此寬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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